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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东大学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019年05月07日 15:41 浏览量:[]次

 

鲁东大学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鲁大校发〔20176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科研项目管理,促进项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提高科研水平和科研成果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项目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以我校名义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分类

第三条科研项目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

(一)纵向科研项目是指以我校名义承担的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包括国家、省(部、委)、市(厅)各类计划(专项、基金等)及其他四类。

国家级项目: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国家科技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部门下达的项目;与其他单位联合承担的国家重大、重点项目。

省(部)级项目:指教育部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省科技厅、省委宣传部、省社会科学规划管理办公室、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部门下达的项目。

市(厅)级项目:指山东省各厅(局)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地市级人民政府下达的项目。

其他类项目:与其他单位联合承担的其他纵向项目。

(二)横向科研项目是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社会资金支持的项目,含各类应用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入股、委托测试以及利用学校的设备对外服务等项目。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科研项目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由科研主管部门(指科技处和社科处)和项目依托单位(指校内二级学院和独立设置的研究院)进行二级管理。

第五条科技处和社科处作为学校科研主管部门,负责全校各类科研项目的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一)全校科研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及对外宣传;

(二)重大、重点基础研究项目及具有较大市场前景的应用类项目引导、培育;

(三)各类科研项目的信息发布、组织申报、立项审核与登记等;

(四)对科研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管理,组织项目年度检查或中期检查、结题验收与归档工作;

(五)联合财经处对项目预算执行、经费使用等进行管理与监督检查;

(六)协调解决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七)开展成果转移、转化等推广应用工作;

(八)对二级学院科研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第六条财经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工作,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和国家法律法规合理、规范使用经费。

第七条审计处负责项目经费审计工作,监督项目经费的管理使用。

第八条资产处负责项目涉及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依据上级相关规定,按照“放管服”相统一原则,优化大额实验材料和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协助项目负责人做好项目涉及的招标与采购工作。

第九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项目经费使用管理的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条项目依托单位是科研项目实施的具体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科研项目的管理与监督。具体职责包括:

(一)组织开展科研活动,负责科研管理政策的传达、贯彻;

(二)负责本单位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和初审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把关,并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提升项目的申报质量;

(三)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人员、时间和条件保障,并督促项目负责人按计划开展项目研究;

(四)负责对项目经费使用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五)协助科研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的管理与结题验收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项目立项通知、任务书(合同书)及结题材料的归档及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立项、结题或验收、项目取得成果的真实性和项目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负责。具体职责包括:

(一)严格执行科研项目计划书(合同),协调组织人员,完成研究目标;

(二)合规、合理使用科研经费;

(三)实行年度工作报告制度,按照项目研究计划和主管部门规定,及时提交项目进展报告;

(四)及时向所在单位和科研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五)接受项目主管部门和学校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项目结题后,按照项目主管部门规定,及时提交科技报告;

(七)项目完成后,及时办理结题、结账手续,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填报科研成果登记表。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科研项目按照项目类别实行归口管理。自然科学类、人文社科类项目分别由科技处、社科处依据项目主管部门管理规定和项目计划书(合同)的内容要求监督实施。

第十三条纵向项目按照主管部门管理规定执行。对于限额申报的纵向项目,严格执行申报条件要求,由科研主管部门聘请校内外专家进行匿名评审推荐,推荐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第十四条横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

第十五条纵向项目凭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计划任务(合同)书,横向项目凭有效合同(协议)书,向科研主管部门备案。项目负责人应将项目批准文件、计划任务(合同)书或有效合同书(协议书)的原件提交给科研主管部门,由科研主管部门负责编号存档,并编入年度计划。

第十六条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按照《鲁东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与第三方联合申请项目,应事先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或合同,约定好各方权利、义务、知识产权归属及立项后经费分配方案等要素,并将双方认定的有效合作协议书或合同原件报送科研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项目一经启动,原则上不对项目计划进行调整,确需调整项目计划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科研主管部门审核、报请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条款的调整,必须征得委托方或合作方的同意,并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经项目依托单位审核签字后,报科研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项目实施中出现的违约责任,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或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项目执行期间,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中途变更,确因特殊情况(如长期外出、工作变动或健康原因等)需要变更的,纵向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联合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和科研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科研主管部门报请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横向项目需要变更项目负责人的,由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和科研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科研主管部门与项目委托方、合作方协商,共同确定新的项目负责人,同时办理有关手续,并报科研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项目执行期间,项目负责人调离或调入我校的,按照项目主管部门和学校相关规定办理项目依托单位变更手续及经费划拨等事宜。

依托我校承担的横向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调离我校,原则上不变更项目依托单位。

第二十一条纵向项目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包括项目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科研成果情况等。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及项目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二条鼓励承担横向科研项目的负责人提交相关研究报告,将科研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上报科研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项目完成后,负责人应及时进行结题验收工作。纵向科研项目结题验收工作,须在项目完成后2个月内完成,按项目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后,须在项目完成后2个月内,由委托方(合作方)出具同意结题证明、验收报告或双方签署的终止合同证明,到科研主管部门办理结题手续。

第二十四条应用技术成果验收后2个月内,成果完成人应将成果信息录入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并将电子报表提交科研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项目完成后,须按规定进行科研资料归档。归档材料包括科研项目申请书、可行性报告、立项通知书(批准立项文件)、合同书、责任书、年度检查表、变更批复文件、结题报告、验收材料、鉴定材料、科技报告等,归档材料提交科研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项目一般需按期结题,因客观原因需要延期结题的,纵向科研项目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由项目负责人在规定时限内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同意,由科研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请项目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横向科研项目需要延期的,须征得委托方(合作方)同意,并签订补充合同,报科研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在职称评聘、岗位考核中已被认定过的有效项目,在允许延期时限内仍未结题的,不再作为职称评聘、岗位考核条件予以认定。该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题前,不得再申请其他限项项目。

第二十八条对到规定时限未验收结题的项目,根据项目主管部门要求或合同(协议)约定,予以终止或撤项,并按规定收缴划拨的研究经费。

第二十九条被主管部门终止或撤项的纵向项目,自被终止或撤销之日起,该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以项目负责人的身份申请纵向项目。该项目不再作为职称评聘、岗位考核条件予以认定。收缴和撤销该项目负责人及成员由此获得的科研奖励和荣誉。

第三十条被委托方终止或撤项的横向项目,不再作为项目组成员职称评聘、岗位考核条件予以认定;收缴和撤销该项目负责人及成员由此获得的科研奖励和荣誉。

第三十一条项目依托单位出现项目被终止、撤项的,或者按期结题率低于90%的,取消该单位当年度科研工作考核评优资格。因结题率过低,学校被项目主管部门取消下一年度科技项目申报资格或减少项目申报数量指标的,学校将追究项目依托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依托学校管理的科研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含专著、论文、专利、鉴定成果等),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项目任务书(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项目的研究成果,在正式出版或公开发表时,应按照项目主管部门要求,标明项目资助经费来源,凡未标明的成果不得列入项目结题成果报告。

第三十四条依据国家科技报告制度,学校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申报、转让、使用信息登记制度,保障学校和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科研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项目研究成果或谋取私利。需要保密的项目成果,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要求执行,其他非涉密成果应向社会公开,加快科研成果转化应用。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鲁东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鲁大校发〔2009130号)同时废止。若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和文件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和文件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科技处、社科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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