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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东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暂行办法 2019年05月07日 15:58 浏览量:[]次

 

鲁东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暂行办法

鲁大校发〔2019〕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激发广大师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促进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和济青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务院办公厅《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山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改革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教职工利用学校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技术条件、人员智力和劳动力等资源所取得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包括创新知识与技术、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作品著作权及各种新产品、新工艺等。职务科技成果的权益归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有利于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维护国家安全。

第五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应当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应保护知识产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害学校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鼓励科技成果首先在中国境内实施。成果完成人向境外的组织、个人转让或者许可其实施科技成果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机制,成立以学校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导小组,负责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统筹与协调;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使用、处置的政策措施;负责对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违规违法事项的认定;落实科技成果报告、知识产权保护、资产经营管理等工作的责任主体,优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流程。

第八条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负责组织和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指导、协调和服务各单位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二)管理全校的职务科技成果及科技成果投入企业所拥有的股权;

(三)了解、收集全校可推广的科技成果,做好成果入库、发布和企业需求信息沟通工作;

(四)根据需要,组织科技成果转化方案的可行性论证和评估;

(五)为各单位和成果完成人提供相应的政策和法律帮助;

(六)负责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跟踪服务,积极争取国家、地方政府和企业的经费支持。对于有应用和转化前景的科技成果,学校可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待转化有收益后偿还;

(七)负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年度工作报告和绩效评价;

(八)组织开展与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承担纵向科技项目的教职工应当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提交相关科技报告,并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上传到学校科技成果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鼓励承担横向科技项目的教职工提交相关科技报告,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上传到科技成果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配齐配强成果转移转化工作人员,采取特邀讲座、案例研讨、实地调研、参与创新创业竞赛等方式,着力培养既懂技术又懂市场的复合型成果转移转化人才;引入国外先进的技术经理人培训课程体系,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的技术经纪人队伍。定期进行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工作人员的专题培训。

第十二条学校每年拨出一定的经费,用于开展科技成果评估鉴定、可行性论证和项目孵化、人员培训等工作。

第十三条建立统一的科技成果管理信息系统和转移转化信息服务平台,为科技成果的登记、管理、查询、统计、使用、对外宣传与对接转化服务提供便利。

第三章成果转化

第十四条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通过多种形式向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包括以下六种方式:

(一)各种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等服务;

(二)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三)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四)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合作转化;

(五)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约定的转化形式。

第十五条对学校拥有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学校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

第十六条拟转让(包括自行投资转化)、作价入股企业的科技成果,须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转移转化。一般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审批,下列情况由校长办公会审批。

(一)转让(包括自行投资转化)、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出资比例100万元及以上的成果转化;

(二)100万元及以上知识产权的转让;

(三)向境外转让或独占许可的成果转让;

(四)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办企业等相关事宜;

(五)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并报批。

第十七条建立知识产权评估制度。知识产权的评估要考虑研发资金投入、技术创新性、产品的成熟度、关联产业及市场等因素。对其技术先进性、产品的成熟度和潜在的市场价值,可请校内外专家或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做出评估。对知识产权的评估应充分征询、尊重成果研发者的意见,并及时反馈第三方专业评估意见,为成果的议价估值提供参考。

第十八条科技成果转化交易价格可采取协议定价、专业评估机构评估、技术市场挂牌交易、竞价拍卖等方式确定。

第十九条建立成果使用、处置公示制度。对科技成果转让及作价入股等事宜进行公示(包括成果的项目来源、资金、简介、拟交易价格、成果拥有者及单位、受让的单位或个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根据公示价格、受让单位等,按学校分级审批管理的原则办理成果转让相关手续;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应中止交易,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负责组织调查核实,待核实相关情况后重新公示。

第二十条鼓励与学科建设关系密切的科技成果和社会资本结合,作价入股,创建学科型企业,开展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推动科技发展。

第二十一条教职工申请科技成果转让(包括自行投资实施转化)、作价入股等,需填写《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申请表》,列出拟使用或转化的科技成果内容、底价、受益人分配比例及合作意向等内容,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审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受理后,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议,根据审议结果办理相应的评估、报批、备案、知识产权所有权变更等手续。

第二十二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按规定在校内公示的,各级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职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第四章技术权益与收益分配

第二十三条我校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约定所转化的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下列原则办理。

(一)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我校;

(二)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合作各方共有;

(三)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权利,转让该科技成果应经合作各方同意。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指“收益”是指成果转化过程中扣除专利申请费、中介服务费及合同约定应由成果完成人承担的相关费用等成本后所得的净收入。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所产生的收益,按照下列收益分配办法进行分配。

(一)成果完成人以技术转让或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收益,学校、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和成果完成人按2%:3%:95%的比例进行分配;

(二)成果完成人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形成的股权或出资比例,学校和成果完成人按5%:95%的比例进行分配;

(三)成果完成人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创办创建学科型企业的收益或股权,学校和成果完成人按5%:95%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五条成果转让、技术入股所获得的收益,属于成果完成团队的,由团队负责人按照团队成员贡献负责分配。

第二十六条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学校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学校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教职工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应依法依规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七条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担任校级领导正职的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可以获得现金奖励。

(二)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获得现金、股权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但获得股权激励的领导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

(三)担任校级领导正职的人员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任职后应在三个月内予以转让,逾期未转让的,任期内限制交易。限制股权交易的,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一年后解除限制。

(四)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明确公示其在成果完成或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贡献及拟分配的奖励、占比情况等。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第二十八条鼓励校内外人员和中介机构对我校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中介服务,可在转化总额中提取不超过10%的中介费用。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人事管理制度。允许教职工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学校人事部门同意,可以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者离岗创业。设置以开展科技项目开发、科技服务、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为主要工作的创新岗位。教职工在岗兼职创业、离岗创业、返岗任职、创新岗位设置等相关政策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岗位评聘制度和绩效评价考核制度,将教职工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成效作为岗位评聘和考核内容之一。

第三十一条允许教职工从事多点教学获得合法收入。教职工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任务的前提下,经学校同意,可开展多点教学并获得报酬。鼓励教师通过网络平台等多种媒介,推动精品课程等优质教学资源的社会共享,授课教师按照市场机制取得相应报酬。

第三十二条鼓励教职工指导学生创新创业,转移转化自己的科技成果,创办科技型小微企业。

第三十三条鼓励本科生、研究生参与学校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采取专利许可等方式,向学生授权使用科技成果。支持创业团队依托科技成果转化实效创办科技型小微企业。在校学生使用和转化学校的职务科技成果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执行。

第三十四条推进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支持各学院与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及其他组织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或技术创新联盟,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支持各学院和地方、企业联合共建实验室和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加快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在保障教学科研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向其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研发组织等社会用户开放共享。依托各类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各类研发平台,明确功能定位,建立向社会有效开放的机制。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有偿开放的,严格按国家工商、价格管理等规定办理,收入、支出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各方应当就保守技术秘密达成协议,当事人不得违反协议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披露、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

第三十六条学校与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签订在职期间或者离职、退休后三年内保守相关成果技术秘密的协议。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违反协议,在离职、退休后约定的期限内从事与学校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成果完成人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成果完成人对转让、许可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中出现纠纷的,应积极妥善处理。确因成果完成人的原因而引起的纠纷,由成果完成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未经申请和批准,校内各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转让或变相转让职务科技成果,不得利用或变相利用职务成果入股、创办学科型公司。

第四十条教职工违反保密规定泄露相关成果技术秘密,或者未经学校允许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科技成果,以及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其他各类违规、违纪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取消因此获得的奖励和荣誉称号,并收缴所得收入;给他人和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鲁东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暂行办法》(鲁大校发﹝2017﹞42号)同时废止。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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